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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強震活動有什麼特點

我國的地震活動十分廣泛,除浙江、貴州兩省外,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發生過6級以上強震,其中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發生過7級以上大震,約佔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60%。台灣地區是我國地震活動最頻繁的地區,1900~1988年全國發生的548次6級以上地震中,台灣地區為211次,占38.5%。我國大陸地區的地震活動主要分佈在青藏高原、新疆及華北地區,而東北、華東、華南等地區分佈較少。我國絕大部分地區的地震是淺源地震,東部地震的震源深度一般在30千米之內,西部地區則在50千米~60千米之內;而中源地震則分佈在靠近新疆的帕米爾地區 (100千米~160千米)和台灣附近(最深為120千米);深源地震很少,只發生在吉林、黑龍江東部的邊境地區。自 1949年10月1日新中國成立以來,全國共發生8級以上地震3次;我國大陸地區共發生7級以上地震35次,平均每年發生約0.7次;6級以上地震194次,平均每年發生近4次。與近100年的活動水平(大於等於7級的年均值為0.66 次,大於等於6級的年均值為3.6次)相比較,建國後的強震活動水平高於前50年的活動水平。

    另外,我國強震分佈顯示了西多東少的突出差異。我國大陸地區,絕大多數強震主要分佈在東經107度以西的我國西部廣大地區,而東部地區則很少。據統計,1949~1981年間發生的27次7級以上地震中,西部約為20次,占74 %,東部只有7次,占26%;而6級地震,東部占的比例則更小。在1895~1985年間,我國大陸地區發生的全部 7級以上地震中,西部占87%,其應變釋放能量占90.8%。

    我國的地震活動具有分佈廣的特點,6級以上地震幾乎遍佈全國。然而,地震活動的分佈是不均勻的,其活動水平也有較大差異。據統計分析,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活動水平最高的是台灣地區,7級以上地震發生率佔全國總數的40%以上,6級以上地震發生率佔全國總數的53%以上;在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發生6級以上地震次數大於5次的還有西藏、新疆、雲南、四川、青海、河北等,以上七個省 (自治區)集中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發生的絕大多數強震,其中6級以上地震占90%以上,7級以上地震占87%以上。

    以上情況充分說明,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地震活動雖然分佈較廣,但是呈現明顯的西多、東少,分佈極不均勻的特點。這種分佈特徵為地震工作佈局和確定監測預報及預防工作的重點地區提供了重要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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