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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貨用玉器

財貨用玉器主要指貨幣。玉在我國古代即為財富,曾在商品交換中作為自然物貨幣流通使用。玉幣的前身為貨貝,是我國最早出現的一種貨幣。其為人所用源於夏,盛行於商而衰於周。春秋之世因金屬貨幣的興起,貨貝便失去其自然物貨幣的功能。但在商周時代,先民們在貿易活動之中,因自然貨貝數量不足,為彌補流通之所需,曾以玉、石、骨、蚌、陶渚材仿製貝形。這就是玉幣的起源。
    在「三禮」的論述中,玉幣和其他各種玉器都曾經被列為國家的主要財政來源。這其中絕大部分玉器雖然就其本身來說並不是財貨用玉器,但確實是財政徵收的對象。《周禮‧天官家宰第一》曰:「以九貢致邦國之用:一曰祀貢,二曰嬪貢,三曰器貢,四曰幣貢,五曰財貢,六曰貨貢,七曰服貢,八曰旅貢,九曰物貢。」這裡所排列的九大貢項,是周制典章中所規定的邦國主要資財來源。其中涉及到玉器的項目就有六項,這些項目分別為:幣貢、貨貢、器貢、財貢、物貢、旅貢。
    所謂幣貢,即是向朝廷上繳財政收入。玉幣是其中的一項,古人把小玉磨成貝的形狀,背部打一至兩個穿孔,再用繩子穿繫起來。這就可當成貨幣,稱為扶。玉幣也叫玉貝,計量單位為「朋」,每十隻為一朋,這是實用的玉製之錢。市場上有此玉錢流通,國家將其列為財政收入是順理成章的。不過,在當時來講,作為貨幣來使用的並不是玉幣一種。在周玉朝,玉、馬、皮、帛均作為交換媒介來流通。所以,這些東西統統都在財政稅收之列。
    所謂貨貢,是指金、玉、龜、貝之屬,皆系自然之物。這些東西其實也是最早成為貨幣的材料。
    其他貨貢物品還有獸皮、五穀、布匹、工具等物,不過作為貨幣繳納,是以貨充幣罷了。玉在這些貨貢資材當中要算是重要物品,理當上繳聖庫。
    所謂器貢,是指宗廟之用器,也就是祭祀用器具。正如前文所說的那樣,先秦時祭祀宗廟是作為國家的重大政治活動來進行的,那麼,對祭祀用品的徵集也自然是一件重大的事情。祭祀用品的品種已在前文做了說明,如六器的圭、璋、璧、琮、琥、璜及瓚勺等。此外尚玉幾、玉爵、玉豆渚物。這些東西都需要由各地方臣屬按時按歲進貢給朝廷備用。
    所謂財貢,是指國家所需要的重要資財。這當中包括珠、象、玉、石、木、金、革、羽等物。這些東西在當時來講分佈較廣,使用範圍也廣。按《周禮》的規定,必須進貢給國家,由朝廷專用。
    所謂物貢,實際上也是指上面所講的那些東西。其區別是:上面所講的是指國內物產,而物貢所說的項目是專指「九州之外各以其所貴為執」的財物,是「外國」的東西(這所謂的「外國」應是指玉題之外的偏遠邦國)。周圍小國年年進貢歲歲來朝,斷少不了上貢玉器製品。歷史上流傳的各國物貢的故事很多,比如《拾遺記》、《山海經》等古籍就記載了許多朝貢玉器的故事。
    所謂旋貢,是指錦羽燕好之物,也包括珠鞏琅環等珍寶玉器。《周禮》指定臣民進貢如是物品,以便供天子及玉公大臣奢侈糜費罷了。
    玉貝屬貨幣,是在市場上流通的錢財。除玉貝而外,九貢中之金玉物品是不允許在市場上流通的。《禮記‧玉製》規定曰:「有圭璧金灣不粥於市,命服命率不粥於市,宗廟之器不粥於市,犧牲不粥於市,戎器不粥於市。」粥者賣也,就是說這些東西是不准在市場上買賣的。道理很清楚,金玉龜貝、瑞信寶單、犧牲珍寶、禮神器具都是朝廷所用,是國之重典所在,屬政治用品範疇,當然禁止流散於市場。總之,工作財貨之用,在歷史上確曾盛行一時,並將永遠留存於我國的玉文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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